欧亚经济委员会2012年12月4日第251号决定根据《欧亚经济委员会条约》第3条,2011年11月18日,欧亚经济委员会学院决定:1. 对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12月9日№875 "关于通过海关联盟技术条例 "关于使用气体燃料的装置的安全 "的决定做如下修改
欧亚经济委员会2012年12月4日第251号决定
在2012年12月4日
№ 251
莫斯科
关于对海关联盟委员会决定的修正,截至2011年12月9日第875号
根据《欧亚经济委员会条约》第3条,2011年11月18日,欧亚经济委员会学院决定:
1. 对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12月9日№875 "关于通过海关联盟技术条例 "关于使用气体燃料的装置的安全 "的决定做如下修改
(a) 增加第3.31分段,内容如下:
"3.31.截至2013年11月15日,允许在海关联盟的海关领土上生产和释放流通的产品,不需要强制评估(确认)符合海关联盟法规或国家立法规定的强制性要求 - 海关联盟的成员,没有强制评估(确认)的文件,没有国家合格标志(市场流通标志),直到技术法规的生效;"
b) 在第3.4小段中:
在 "决定 "一词之后,增加 "以及本决定第3.31项中提到的产品,";
将 "保质期(服务期)"改为 "服务期"。
2. 本决定将在正式公布后30个日历日生效。
主席
V.B. Khristenko